办理离婚登记的详细步骤是什么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详细步骤是什么
办理离婚登记主要有以下步骤: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的簿、、、等材料。
2.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5. 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证到哪里办理
离婚证需到夫妻双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具体办理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需要回原籍办理吗
离婚不一定需要回原籍办理。
如果是,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可能是原籍,也可能是双方长期居住生活的。
如果是,一般是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这种情况下不一定涉及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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