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不退货,这种“羊毛”薅得吗?
生活中,网购十分普遍,如果商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款维权。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如今某些网购平台的“仅退款”模式,可能助长恶意“薅羊毛”的不良风气。
近日,袁州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某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恶意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据悉,2023年6月10日李某(化名)在某平台店铺购买了一件儿童玩具。商家于6月12日将玩具发出,李某于6月16日签收。李某以玩具有异味和漏发说明书为由申请“仅退款”,商家通过平台与李某沟通可以补发,如果退款的话需要将货物一起退回,但李某不予理睬。

之后,平台自动全额退款12.67元。因商家碰到类似情况每日剧增,长此以往,难以经营下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鉴于该案金额较小且有调解的可能性,袁州区法院将案件委派至袁州区湖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为厘清案件事实,第一时间联系了商家,考虑到商家远在浙江义乌,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和调解员决定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调解员立马联系到买家,买家李某接到电话后首先表现出惊愕,随后承认确实没有退货,但对商家提出的赔偿金额存在疑问,调解员对此向李某作了详细说明。
经过调解员的说理释法,买家李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买家李某也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消费者网购如发现商品不符合自己预期,可以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款退货,而收到退款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使商家损失货款,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利用平台规则,切莫因为“薅羊毛”去触碰法律红线。
商家要注重提升商品质量,对于扰乱经营秩序的侵权损害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应继续完善售后规则和服务,尽可能地堵上类似“薅羊毛”的漏洞,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维权导向,营造一个让卖家和买家都能安全放心的网络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素材来源:袁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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