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一、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买卖合同一般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管辖。
在我国中,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买卖合同纠纷通常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规则。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买卖合同通常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二、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效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主体适格。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无效,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若存在这些情形则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瑕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3.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买卖违禁品的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买卖合同满足以上这些条件,一般是有效的。但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三、买卖合同是否属于违约
买卖合同本身不是违约行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一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形式。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例如:
1. 卖方违约。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情况),这就属于卖方违约。
2. 买方违约。当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价款,或者拒绝接收符合约定的标的物时,就构成了买方违约。
所以,判断是否违约要依据买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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