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四种纠纷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 不动产专属管辖意义?
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者勉强移动后即影响或者丧失其使用价值的财物。如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等。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或相邻权及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买卖、互易、侵权损害等行为发生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等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实行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所在地,即指不动产存在的地方。如甲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乙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双方因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即为该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法院。
不动产专属管辖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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