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一、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二级伤残评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等可评定为二级伤残。
在头面部损伤方面,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4级以上等符合二级伤残标准。
在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伴有严重功能障碍等属于此类。
在颈部损伤上,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等情况可评为二级。
在胸部损伤方面,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心脏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等符合标准。
在腹部损伤中,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情况可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在肢体损伤方面,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上肢高位缺失等均属于二级伤残评定范围。
此外,在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等也可认定为二级伤残。具体评定需严格依据专业鉴定机构,按照相关鉴定标准和规范进行综合判断。
二、人身意外险十级伤残的标准
人身意外险十级伤残标准通常涵盖多方面。
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符合一定情形可认定为十级伤残,例如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等。
在头面部损伤领域,像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0mm以上;一耳听力障碍≥41dBHL;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或者畸形等情况属于十级伤残标准范围。
胸部损伤方面,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等可认定为十级伤残。
腹部损伤若符合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输尿管破裂修补;膀胱破裂修补等情形,也属于十级伤残。
肢体损伤方面,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等达到十级伤残标准。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也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具体判定需严格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鉴定标准执行。
三、脚面烫伤10级伤残标准
脚面烫伤评定为10级伤残,需符合一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中,可能体现为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影响了局部外观及功能。
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若烫伤造成脚面皮肤损伤,经治疗后存在轻度的功能障碍,如行走时脚面有一定程度的活动受限,对日常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也可能符合10级伤残标准。
具体而言,通常需满足以下情形:一是瘢痕面积符合相应规定,比如单块瘢痕面积或多块瘢痕累计面积达到规定数值;二是对关节功能产生一定影响,导致踝关节或足部小关节活动度较正常有一定程度下降,但尚未严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不过,最终的伤残评定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详细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结合实际检查情况,按照相关鉴定标准严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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