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的方律依据是哪一条
一、讨债公司的方律依据是哪一条
我国对于债务追收行业的管理政策十分严格,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具体来说,根据《》等相关,除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当前,在国内尚未出现具有合法身份的"债务追收机构",这些所谓的"催债公司"通常持有中介类型的营业执照,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过程中,负责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并不会对其进行债务追讨方面的业务许可。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债权人起诉担保的人有责任吗
关于滥权行为:若公司股东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过度或不当使用,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损失,司法机关有权勒令其承担相应的。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现象: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存在明确区分界限时,该股东有可能被强制性地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关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问题:倘若公司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均可向该股东提出追偿申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若公司股东采取非法手段将已投入公司的资金撤回,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归还出资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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