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保证人保证期限
一、借款合同保证人保证期限
关于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保证人的担保期限问题,具体规定乃应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意达成,若无此协议或协商未果时,则执行6个月的标准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定的保证期限应滞后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保其有效性。
保证期限不仅是保障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且在这一时期内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现象。
位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期间协议应尽量清晰明了,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协议中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叠,将被视为无效;而当双方均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则应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6个月。
最后,对于债权人与之间对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二、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普通法上,个体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协议被视为单务合约。
这是因为借款者承担着向人履行归还本金的责任,然而由于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故此项义务须在借款本金真正完成交付之后才会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正式签署并生效之后,借款者确实仅拥有追讨借款本息的权利,却并不强烈地要求他们承担这方面的同样义务;然而无论借款行为是否涉及支付利息,借款者总是必须负责归还给贷款人借出的本金。
对于有偿借款合约来说,其还需额外偿还利息,因而在借款合同中仅有债务方承担义务,所以这类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单务性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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