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民间借贷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民间借贷仲裁与法院诉讼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受理机构及性质不同。仲裁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受理,属于民间性争议解决机制;法院诉讼则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受理,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司法程序。
(二)程序灵活性不同。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自主约定仲裁庭组成、审理方式等;法院诉讼程序较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三)审理期限不同。一般而言,仲裁的审理期限可能相对较短,效率较高;法院诉讼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审理周期有时较长。
(四)费用不同。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或按仲裁机构规定收取;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五)裁决或判决的效力不同。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同样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该怎么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该约定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予以认可。
(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若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是借款人主动还款,出借人接收的情况,此时借款人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另外,若通过交付不动产作为借款担保等特殊情况,涉及不动产相关的履行,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确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等具有重要意义,需准确判断。
三、超时效借贷法院有权驳回吗
在超时效的借贷合同纠纷中,法院有权驳回诉讼请求,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确认时效已过且抗辩成立的,会依法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积极主张权利,在时效届满后再行起诉,对方提出抗辩时,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抗辩。
(二)若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主动审查和释明,而是应正常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三)即便诉讼时效已过,若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会因原时效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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