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仲裁,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答辩状或者答辩期限届满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收到答辩状或者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四、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仲裁请求人和被仲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地;
(二)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仲裁裁决的结果;
(四)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五)仲裁员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在仲裁裁决书中予以明确。因此,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裁决的证据,但需要经过仲裁员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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