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一、四川省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等因素,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
赔偿标准方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六级伤残保留,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该两项赔偿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此外,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的赔偿,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二、四川省标准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的,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四川省规定。
三、四川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工伤赔偿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情况特殊经确认可适当延长。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7个月。
-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等;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四川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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