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不上担保人怎么办
当债务人还不上债时,担保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无果后,才会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代偿的款项。
如果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在实际情况中,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前,要积极关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情况,比如审查债权人的主张是否合理、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如果发现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以依法主张不承担或者部分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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