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关系的界定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又不构成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只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共同财产的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一般包括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等。但要注意与个人财产相区分,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或者补偿等通常属于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居住,该房产仍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分割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即由同居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和平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介入处理。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例如,若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少分。同时,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在共同经营的生意中,一方投入的资金、精力更多,那么在分割该生意的盈利和资产时,会适当多分。
举证责任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主张对某项财产享有权利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主张某套房产是共同财产,就需要提供购房款的出资证明、双方共同参与购房决策等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
特殊情况如果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在分割财产时也会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例如,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更好地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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