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到底该怎么做?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账务处理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
如果政府补助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且企业能够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那么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如果政府补助是用于弥补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且企业能够合理确定其获得补助的期间,那么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建议参考: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该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企业进行政府补助账务处理的主要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该法的规定,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征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增值税的纳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
相关法条: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编总结:
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账务处理时,需要根据政府补助的类型、用途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征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企业还需要根据政府补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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