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做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和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认为初次的伤情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或不准确,需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做伤情鉴定通常需要以下步骤和材料:
1、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应当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2、提交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重新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可能包括:原鉴定意见书、新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专家意见等。
3、委托鉴定:原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接受重新鉴定的委托,如果接受,应当指定或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4、鉴定过程:鉴定人应当依据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伤情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5、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应当经鉴定人签名并由鉴定机构盖章。
建议参考:
在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所有与伤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影像资料、专家意见等,确保在重新鉴定过程中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相关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重新鉴定委托,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相应专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委托人有权从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中选择。
原司法鉴定人不参加重新鉴定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小编总结:
重新做伤情鉴定是一个严谨且法律程序严格的过程,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必要的材料和申请,同时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鉴定结果存在争议,通过合法途径寻求重新鉴定是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在进行重新鉴定时,应当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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