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一、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帮助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他人犯罪行为实施前或实施时起辅助作用的人。
两者区别如下:
行为方式:教唆犯是通过言语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帮助犯是为犯罪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协助。
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教唆犯引发他人犯罪决意,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帮助犯对犯罪行为的完成起促进作用,并非引发犯罪意图。
定罪依据:教唆犯按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帮助犯根据其帮助的具体犯罪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
独立性:教唆犯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便被教唆者未实施犯罪,教唆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帮助犯具有从属性,以实行犯实施犯罪为前提,若实行犯未犯罪,帮助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二、教唆犯可以是实行犯吗
教唆犯不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其作用在于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具体要件行为的人。两者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有着本质区别。教唆犯通过教唆行为促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自身并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犯则亲自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或完成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去,乙听从教唆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若甲不仅教唆乙盗窃,还亲自参与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甲就既是教唆犯又是实行犯,这种情况不符合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基本定义,在法律认定上会根据其具体行为特征进行准确界定,但从概念本身来说,教唆犯和实行犯是不同的犯罪角色,一般情况下教唆犯不能同时是实行犯。
三、教唆犯罪的证据是什么
教唆犯罪的证据需具备多方面要素。首先是教唆行为的证据,如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从中能直接体现教唆的言语内容。其次是证明教唆故意的证据,包括教唆者的行为动机、事前事后的相关举动等,用以表明其有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再者,要有被教唆者实施了所教唆犯罪行为的证据,如犯罪现场的物证、证言、监控视频等,证实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若有共同策划犯罪的相关证据,如犯罪计划的书面记录、商议犯罪细节的会议纪要等,也能有力支持教唆犯罪的认定。同时,相关证人的证言若能证明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及对犯罪发生的推动作用,也是重要证据之一。总之,要综合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准确认定教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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