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窝藏、包庇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既遂的定罪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判断。
窝藏、包庇罪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定罪标准如下: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仍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若确实不知对方犯罪而提供帮助,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实施了窝藏或包庇行为。窝藏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藏于家中,或为其提供金钱让其逃跑等。包庇则是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罪行,像作伪证、帮助毁灭证据等。
-行为对象为犯罪的人,涵盖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逃脱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情节方面,虽法律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满足上述条件,一般可认定窝藏、包庇罪既遂。
二、什么是窝藏、包庇罪它是怎样量刑的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
窝藏主要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的地方,比如将其藏于家中、废弃建筑物等;或者给予财物,使其能够继续逃匿,如提供金钱、食物、交通工具等。包庇则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掩盖犯罪人的罪行或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关于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指窝藏、包庇重大犯罪的人;窝藏、包庇犯罪人多人多次;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等情形。
如果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以论处。
三、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公权力,其包庇行为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第二,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包庇。过失不构成此罪,若因不知情而实施了一些客观上利于该组织的行为,不认定为此罪。
第三,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稳定危害极大,包庇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
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庇”指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庇护,使其逃避查禁;“纵容”指对其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会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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