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哪些
一、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哪些
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需综合考量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转化型抢劫指犯、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其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具体标准如下:一是劫取财物,若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成功获取财物,不论数额多少,通常认定为既遂。二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即便未抢到财物,但因使用暴力导致他人达到轻伤及以上的伤害程度,也认定为既遂。
若既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则属于未遂。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虽未取得财物,但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仍可能被认定为既遂。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全面分析判断,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未成年抢劫判刑六年能吗
未成年抢劫判刑六年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减刑。
依据我国,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更注重其教育和改造,在减刑方面通常也会给予适当从宽考量。不过,减刑有一定限度,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所以,被判六年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三年。未成年抢劫犯若在服刑期间积极悔悟,努力改造,有良好表现或立功等情况,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三、怎样判断是否成立与的区别有哪些
判断是否成立绑架抢劫罪,可从以下方面考量:绑架抢劫罪通常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行为具有当场性。财物取得一般是在实施暴力胁迫的现场完成。
绑架罪与绑架抢劫罪存在诸多区别:
1. 行为方式:绑架罪是通过控制人质,以杀害、伤害人质等方式向第三人发出威胁,要求第三人交付财物;而绑架抢劫罪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强令被害人交出财物。
2. 取得财物对象:绑架罪获取财物的对象是第三人,即人质的亲友等;绑架抢劫罪获取财物的对象是被胁迫的被害人本人。
3. 主观故意: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意图通过控制人质来获取赎金;绑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直接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
例如,甲将乙控制后,打电话给乙的家人索要钱财,这更符合绑架罪特征;若甲直接逼迫乙当场交出身上财物,则可能构成绑架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性质,以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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