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判刑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的判刑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罪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判断“情节严重”是量刑关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船票凭证,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多次倒卖车船票;因倒卖车船票受过治安处罚后又倒卖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比如,若有、立功等从轻情节,可能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若存在等从重情节,则可能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二、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最新立案标准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最新立案标准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即倒卖的车船票票面金额总计达到五千元及以上,就满足立案条件。
其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若通过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获取的非法利润累计达到二千元及以上,也应予以立案。
其三,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属于兜底条款,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如多次实施倒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该侵犯的是国家对车船票的管理秩序。当出现上述立案标准所涉及的情形时,司法机关会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追诉,以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票务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明确法律界定。
主观方面,此罪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行为人明知倒卖车船票行为违法,为获取经济利益而积极实施。若只是因特殊情况转让多余车船票,无牟利目的,则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船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或转手贩卖。车票、船票是本罪犯罪对象,包括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船票凭证等。情节严重是定罪关键,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倒卖数额较大、次数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比如,短时间内大量倒卖车票,严重扰乱交通营运秩序;或因倒卖行为引发旅客滞留、交通混乱等后果,都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主客观方面特征明确,司法机关判定时,需结合主客观情况综合考量,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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