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既遂的标准
一、拐卖妇女罪既遂的标准
拐卖妇女罪既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卖妇女的关键行为为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拐卖妇女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既遂。具体而言:
1.拐骗:使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控制其人身自由,一旦成功控制妇女,即构成既遂。
2.绑架: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妇女,将妇女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犯罪行为即达到既遂状态。
3.收买: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购买妇女,完成交易并实际取得对妇女的占有,构成既遂。
4.贩卖:将妇女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只要达成交易,不论是否获利,都认定为既遂。
5.接送和中转: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为其他拐卖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实施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一旦完成接送或中转环节,即构成既遂。
总之,拐卖妇女罪既遂不要求实现将妇女卖出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结果,只要完成上述六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既遂。
二、既遂的标准
拐卖儿童罪既遂的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认为应以控制儿童人身自由为既遂标准。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核心在于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监管。当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成功控制儿童人身,使其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时,犯罪行为即达到既遂状态。此时,儿童的人身自由已被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现实威胁,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本质特征。
无论行为人是否将儿童卖出获利,也不论是否完成后续的交易环节,只要儿童已被其控制,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例如,行为人将儿童骗至隐蔽处,使其与外界隔绝,处于自己的掌控范围,即便尚未联系买家,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反,如果行为人虽有拐卖意图和行为,但未能实际控制儿童,如在拐骗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儿童未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监管,则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三、拐卖没卖出去算既遂吗
拐卖妇女、儿童,即便最终没卖出去,通常也认定为既遂。
根据我国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该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不以是否实际卖出为依据。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六种行为之一,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被害人脱离了其原本的生活环境,就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已经受到了实际侵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例如,行为人通过拐骗手段将儿童带离其监护人身边,儿童已处于行为人的控制范围内,即便还没来得及将儿童卖出,也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所以,拐卖未卖出去,不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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