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居间合同诈骗行为
一、如何认定居间合同诈骗行为
居间合同作为合同这一大类之下的一个小分支,其在法律层面上的欺诈判定,实际上与并无二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份合同已经正式签署,我们需要观察合同签署方是否能够以其现有的实际履约能力为基础,积极地为履行合同做必要而充分的前期筹备工作,比如是否设法为履行合同组织合适的货源、筹措必需的配套资金,以及进行其他相关的合同履行筹备举措等等。如果有相应的这些行为表现出了合同签署方对合同履行的积极性,那么可以认为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在合同签署之后,并未展现出任何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行动,而是等待对方开始履约后,才对对方合情合理的要求进行刻意回避、拖延或拒绝执行,甚至是公然卷走款项和货物,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如何认定买卖合意合同诈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便可认定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金额达到了特定标准的话,即触犯了合同诈骗罪:首先,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次,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再次,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此外,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匿;最后,采用其他任何方式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若对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欺诈行为的描述,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有权直接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接下来,公安机关会负责展开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则会依法提起公诉,无需受害人亲自提起诉讼。
若经调查发现对方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属于范畴,那么受害人也可以选择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有偿合同如何认定合同诈骗
关于合同诈骗的认定,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以区分为具备完全履约能力、具有部分履约能力以及完全丧失履约能力等三个层次,针对这几种情况需要进行分别的分析与判断。例如:
(1)当行为人具备完全履约能力,然而从开始到结束都没有实施任何履约行为,反而通过欺骗手段使得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进而非法占有对方财产时,应当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当行为人拥有完全履约能力,却仅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若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是为了毁约或者规避自身损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导致,那么这就应被视为民事欺诈行为;相反地,如果其部分履行的意图是引诱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那么这就应该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3)当行为人仅具备部分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同样是从头到尾没有对合同进行任何履行,而是利用欺骗手段使得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并侵占对方财产,这也应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4)当行为人存在部分履约能力并且伴随着积极的履约行为,尽管最终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那么这仍然应被视为民事欺诈行为;然而,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并非出于承担合同义务的初衷,而是为了引诱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那么这就应该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5)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不具备履约能力,即使事后也始终未曾具备该能力,但是其仍然采取欺骗手段蒙骗对方,非法占有对方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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