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主体可不可以是单位
一、合同诈骗主体可不可以是单位
单位亦可构成的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普遍性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个体公民,还涵盖了各式各样的法人组织。
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本罪行为,将被处以相应数额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的个人犯罪标准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合同诈骗中从犯判几年以上
具体情形因而异。
针对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从犯,其惩戒措施通常会在已确定的合同诈骗罪行基础上,酌情给予相对较轻的刑事制裁,例如减轻惩罚,或者彻底豁免刑责。
就合同诈骗活动之数额而言,如果达到法定标准,参与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处,同时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若数额巨大且存在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参与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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