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的彩礼钱,离婚后应否返还?
现如今,“离婚”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而离婚不是简单的“分手”,还将涉及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诸多问题。
案情回顾
近日,花溪法院魏彩霞法官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系第三人赵某的父亲,赵某与被告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曾于2019年5月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作为男方父亲按照农村习俗给予被告彩礼钱38800元及价值7000元的“三金”。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钱某于2020年10月就不再回家,后赵某将被告钱某诉至花溪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21年11月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原告认为,根据农村习俗,彩礼主要用于补偿女方家支付嫁妆的费用和对女方父母的经济补偿,现原告之子与被告钱某解除了婚姻关系,被告没有理由继续享有彩礼。返还彩礼的最大限额应当是将收取的彩礼扣除合理嫁妆后予以返还,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被告称所有家用电器都是女方陪嫁,女方并未主动索取彩礼,也未从中谋利,是原告自愿给付,且已用于他们的日常开销,双方结婚后已在一起居住生活。“三金”卖了4000多元用于偿还车贷,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与被告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居住二年有余。之后原告之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于2021年11月作出准予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双方并不具有上述规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买“三金”7000元,该笔款项系基于双方结婚男方给被告购买“三金”的款项,具有赠予性质,且该款项亦给赵某购买了戒指,现原告诉请要求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彩礼陪嫁是两个成熟的大家庭共同帮助小家庭的建设,不是漫天要价精准扶贫,也不是嫁娶的必要筹码,彩礼体现的是对方的情意,不要让彩礼堵住通往幸福的路。同时也应注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的承诺,应尊重信任、理解包容,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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