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能否抵顶劳务费?
近期,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然人之间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由被告向其偿还借款,被告应诉后却当庭辩称该笔借款不应偿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接下来让我们揭晓其中隐情,以案释法。
原告诉称
我和被告在同一工地施工,2022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000元,我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我们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内还款。还款期限经过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我与原告因在同一工地施工认识,原告当时要收拾管道,要求我的机械给他干活,我就派我的挖机师傅开挖机给原告所在的工程干了三天活。原告当时说干了活就把钱转到我的公司账户,但没有转。当时我就向原告借了5000元,是顶了干活的账。
法院审理
2022年3月30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元,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内还款。现期限已过,李某未按期向张某还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借款,借贷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辩称其给原告干了活,原告应向其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故被告借原告5000元是为了抵顶劳务费。借款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李某应以劳务合同纠纷的方式主张权利,其通过借款的方式抵顶劳务费于法无据,故被告李某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以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借款事实,借款时,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借贷合意而非支付劳务费的合意,双方的债权纠纷系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应按约偿还借款。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欠付其劳务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被告只能通过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的方式另行主张权利。在此提醒,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其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并运用正确的方法与途径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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