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我的社保呢?不交员工社保,真的是省钱妙招吗?
各位老板、hr以及正在职场打拼的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咱们聊一个看似老生常谈、却总有人心存侥幸的话题:不给员工交社保。
你可能听过有的老板这么说:“社保这东西,交不交无所谓,反正到手的钱多一点,员工也乐意。”甚至有些初创公司或者小微企业的负责人,觉得社保成本高、操作麻烦,干脆能省就省,按月发点“补贴”好像就皆大欢喜了。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不交社保,到底是“省钱妙计”还是“埋雷自爆”?我就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跟大家唠透这件事。
不交社保,看似“双赢”,实则“双输”
有些企业主认为,不交社保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员工也能多拿点现金,好像是“你情我愿”的事,但稍微往深处想一步就会发现,这根本是一个脆弱的平衡,一碰就碎。
对员工来说,社保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法定的保障,它背后关联的是你生病了能不能报销、生孩子有没有津贴、失业了有没有兜底、工伤了能不能赔付、退休了能不能按月领钱,一旦单位不给交,这些风险就全部转嫁到了员工个人身上,短期多拿几百块,长远来看,失去的是一张坚实的安全网。
对企业来说,不交社保更是风险极高的一步棋,你以为省下的是“成本”,实际上却是埋下了一颗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炸的雷,一旦员工投诉、劳动仲裁或者遭遇工伤大病,企业要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超当初省下的那点钱。
以案说法
来看一个我经手过的真实案例(已做隐私处理):
张总经营一家设计公司,为了控制成本,他和几名员工口头约定,不交社保,每人每月多发800元作为“补偿”,大家相安无事了一年多,后来,一名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
这时问题就爆发了,由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计二十余万元,全部由张总的公司自行承担,不仅如此,该员工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公司不仅赔了巨款,补缴了社保和滞纳金,还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被处以罚款。
张总后悔莫及:“早知道这样,当初那点社保钱,我肯定一分不少地交啊!”
法条链接
这个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非常清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为员工交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没有商量余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可以随时因此“炒掉”公司并索要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旦发生工伤,所有钱都由企业自己兜着。
各位企业家朋友,“不交社保”从来不是一个成本选项,而是一个法律风险和道德责任的选项。
它省下的,是看得见的、有限的一点现金流;但它带来的,却是看不见的、无限的经营风险——劳动争议、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声誉受损,甚至可能让辛辛苦苦创办的企业一夜之间陷入困境。
一个真正有智慧、有远见、有担当的企业,一定会把员工的社保保障视为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不仅是规避风险的“盾牌”,更是吸引和留住人才、构建和谐稳定团队的“磁石”,为员工负责任,归根结底就是为企业自己的未来负责任。
别等到仲裁书或罚单送到手上才追悔莫及,合规经营,从为每一位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开始。
保障员工,就是守护企业自己。
老板,我的社保呢?——不交员工社保,真的是省钱妙招吗?,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