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与生效条件、标的物、担保方式、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标的物多为动产和权利;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占有,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一、成立与生效条件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通常以质物的交付为要件。当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即生效。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手表出质给乙,乙实际占有手表时,质权就成立了。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以抵押合同的签订为准,对于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比如,丙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丁,签订抵押合同后,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的抵押权才具有更强的保障。
二、标的物质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动产如珠宝、字画等,权利质权常见的有股权、应收账款等。以股权质押为例,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以获得融资。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也包括一些动产,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例如,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
三、担保方式质权是通过质权人占有质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实际控制质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直接对质物进行处置。抵押权则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比如,抵押人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债权人后,仍可以正常使用该汽车,但要遵守抵押合同的相关规定。
四、权利实现方式在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对质物进行变价受偿,无需通过法院等司法程序。而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司法程序来进行。例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抵押权人则一般要向,由法院来组织拍卖抵押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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