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赔偿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离婚赔偿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精神和物质损失,可要求赔偿。
2.与他人同居。这里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3.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家暴对受害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家庭成员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这两种行为侵害了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5.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款为兜底条款,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以保障无过错方权益。
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二、六个月不在一起是不是自动离婚
六个月不在一起不会自动离婚。在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只有两种法定途径。
一是。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这里强调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且需满二年,并非六个月不在一起就能判定。
所以,六个月不在一起不能自动离婚,若想解除婚姻关系,需通过上述法定方式进行。
三、离婚躲避债务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躲避债务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来逃避共同债务。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便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例如,夫妻为躲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无财产一方承担,而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有财产的一方偿还债务,有财产一方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因为这种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若发现夫妻以离婚协议躲避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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