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安不交社保?别让临时工成权益黑洞!
老张是我认识多年的老乡,去年通过劳务公司介绍到某三甲医院当保安,前几天他突然慌慌张张找我咨询:"律师,医院说我们属于外包人员不给交社保,这合法吗?"——这个问题背后,藏着无数基层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隐痛。
保安用工模式背后的社保迷局
目前医院保安用工主要有三种模式:直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整体外包给保安公司,前两种模式下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而第三种情况则成为争议高发区。
关键问题在于:医院是否真的能通过"业务外包"免除社保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保安公司与医院签的是外包合同,若实质上仍接受医院管理考核,法院极可能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
某些医院管理者存在认知误区:"保安流动性大,参保手续麻烦""现金补贴更实惠"...这些说辞完全站不住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用的"应当"是强制性规范,不是选择性条款。
更严重的是,不缴纳社保将面临"双重惩罚":既要补缴欠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可能被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失去的不仅是养老账户积累,更直接影响到工伤赔偿、医疗报销、生育津贴等切身利益。
突破困局的实务建议
如果遇到单位拒缴社保的情况,建议采取"三步走"策略:
- 收集劳动关系证据:考勤记录、工作证、工资流水、带医院标识的制服照片等;
- 向劳动监察部门实名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社保缴纳属于监察范围);
- 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自付部分)。
特别提醒:即便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也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字第2851号裁定书明确: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
相关法条链接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申请划拨其存款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劳务派遣处理
社保问题本质是生存保障与发展尊严的问题,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场所,更应当模范遵守劳动法规,那些试图通过"外包马甲"规避责任的做法,就像在手术室里使用消毒不彻底的工具——看似省了小成本,实则埋下大隐患,每个劳动者都值得被合法保障,因为这关乎的不是简单的费用支出,而是文明社会的底线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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