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做什么鉴定
工伤认定主要是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的认定,而非专门的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等进行的鉴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它的目的是确定职工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以便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并不是一种具体的鉴定,而是一个行政确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等。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就有权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进行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以便确定具体的标准和待遇。
总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程序,分别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为工伤的关键步骤,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工伤职工具体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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