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该如何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的领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通过相应程序办理。
要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首先需要明确领取的条件。一般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比如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当满足条件后,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步,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二步,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第三步,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金额。第四步,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即可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以提高再就业的机会。同时,若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况,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将会停止。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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