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三年。
具体来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三年的诉讼时效。在实践中,权利人知晓权益受损的时间节点可能较为明确,但确定义务人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
如果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此时权利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导致权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例如不可抗力等,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在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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