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住房公积金只交社保?这份避坑指南请收好!
“公司只给交社保,不交公积金,这算不算违法?我的权益受损了吗?”这恐怕是不少职场人心底的疑问,五险一金,常被我们挂在嘴边,仿佛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当公司只为你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却对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只字不提时,这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真相?你的钱包又悄悄损失了多少?
先划重点:在中国大陆,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并非可选项!只交社保不交公积金,企业已经踩了法律红线。
很多人以为,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而公积金似乎“可有可无”,甚至有些企业会将其包装成“额外福利”。这是一个普遍且危险的认知误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条规定白纸黑字,清晰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更是铁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这意味着,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责任,与缴纳社保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企业可以自由决定给或不给的“福利包”。
公司任性不交公积金,会面临什么后果?代价远比想象中沉重:
- 行政处罚的铁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不是摆设,一旦查实企业未缴、少缴,有权责令其限期补缴,如果企业头铁,拒不执行?等着它的可能是罚款!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地细则可能还有额外处罚规定。
- 滞纳金的雪球:补缴不是简单地把欠的钱还上就完事了。未缴或欠缴期间,企业通常还需额外支付一笔滞纳金,这笔费用会像滚雪球一样,时间拖得越久,金额越大,成为企业一笔不小的财务负担。
- 员工维权的利剑:员工可不是只能被动等待。你有权主动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武器,公积金中心有责任受理并调查。更关键的是,追缴公积金不受普通劳动仲裁时效(通常一年)的严格限制,只要你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的事实,即使过了好几年,你依然有很大机会追回属于自己的钱!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也是可行的法律途径。
- 人才流失的隐患: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当下,合规的社保公积金是企业的基本“信用背书”。长期不缴公积金,会被视为漠视员工权益、缺乏诚信,极大损害企业形象,让招聘优秀人才变得困难重重,核心员工也可能因此流失。
举个例:2023年,深圳某科技公司因未为数十名员工缴存公积金,经员工投诉后被公积金中心查处,最终不仅需补缴欠款逾百万元,还因逾期未缴被处以数万元罚款,并需支付高额滞纳金,企业声誉严重受损,教训惨痛。
给企业的忠告:
- 切勿心存侥幸:把公积金视为可缴可不缴的“软柿子”是大错特错。社保和公积金是并行的两条法定强制轨道,缺一不可。短期看似节省成本,实则埋下巨大法律风险和财务隐患。
- 合规即财富:依法足额为员工缴存社保公积金,是规避行政处罚、维护企业声誉、吸引留住人才、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这是一笔最划算的合规投资。
- 及时自查自纠:如果历史存在漏缴、少缴情况,主动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了解补缴政策和流程,尽快补救,比被动接受处罚要明智得多。
给员工的建议:
- 明辨权益:清楚知道“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公积金)是法定权利,并非企业恩赐,每月仔细核对自己的工资条和社保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明细。
- 积极沟通:发现单位未缴存公积金,首先尝试与hr或公司负责人进行正式、理性的沟通,询问原因,并要求依法补缴,保留好沟通记录(邮件、书面材料等)。
- 善用法律武器:若沟通无效,不要犹豫,果断向用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投诉!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官方救济渠道。也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关键证据。
- 坚持主张:追讨公积金具有长期性,不要轻易放弃。公积金中心拥有行政执法权,是维权的主战场。
相关法条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未直接提及公积金,但确立了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法定福利的义务框架)。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通常理解包含法定福利的全面性,公积金作为重要法定福利,其缺失可能影响合同合规性)。
“只交社保不交公积金”,绝非企业可以钻的空子,而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公积金与社保共同构成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双轨保障”,对企业而言,省下的那点钱,远不够支付未来可能面临的巨额补缴、罚款、滞纳金及声誉损失,对员工而言,公积金是实实在在的长期住房保障和税优储蓄,默默放弃,等于主动舍弃法定权益和潜在财富积累。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职场人,都要牢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白纸黑字写在法规里,是刚性要求,不容打折,更不容逃避。依法合规,才是长久稳健之道,遇到权益被侵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门永远为维权者敞开!
~ 守护你的“住有所居”,从认清这份法定权益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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