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签不交社保协议书?律师,这协议就是废纸,风险巨大!
** 老板让我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玩意儿真的有用吗?签了会不会倒大霉?
最近收到不少咨询,很多打工人忧心忡忡地问:“王律师,公司拿出一份协议让我签,说只要我自愿放弃社保,每月就能多拿几百块现金,这协议签了有效吗?对我以后有啥影响?” 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的律师,我必须斩钉截铁地告诉你:这种所谓的《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或《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在法律眼中,基本等同于一张废纸!签了它,不仅不能保护你,反而可能把你和公司都拖入巨大的法律风险泥潭。
为什么说这协议是“废纸”?
- 触碰法律“高压线”,绝对无效!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没有任何商量余地,企业和员工私下约定“不交社保”,这是公然对抗国家法律,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签了也白签!任何试图用一纸协议免除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在法律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 - “自愿”背后往往是无奈与不对等
表面看是员工“自愿”签字,但现实中,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公司可能以“不签就不录用”、“签了才能转正”、“签了给你多发点钱”等话术施压或诱导,这种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情况下做出的“自愿”选择,其真实性本就存疑,法律更不会认可这种“自愿”能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
签了协议,对员工意味着什么?
- 眼前小利 vs 长远巨损:得不偿失!
那每月多拿的几百块现金,看似占了便宜,实则吃大亏!社保断缴或未缴,直接影响你: - 追讨权益之路,障碍重重!
即使签了协议,你将来反悔,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法律上是支持的,但公司很可能会拿出你签的“自愿放弃协议”来抗辩,虽然这协议无效,但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你需要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诉讼来维权,过程煎熬。签了协议,等于给自己未来的维权之路亲手设置了第一道绊脚石。
对企业而言,更是埋下“定时炸弹”!
- 高额补缴+滞纳金:社保部门一旦查实(员工投诉是主要来源),企业必须连本带利补缴所有欠缴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一笔极其沉重的负担。
- 罚款没商量:《社会保险法》第86条可不是摆设!欠缴社保,社保行政部门有权对企业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
- 员工索赔风险激增:如果员工因未缴社保而无法享受待遇(如无法报销的大额医疗费、无法领取的工伤待遇),企业需要全额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 信用破产,寸步难行!社保严重失信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处处受限,企业声誉和经营发展遭受重创。对企业而言,签这种协议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可能引发“雪崩式”的法律责任。
给员工的务实建议(划重点!)
- 坚决不签!无论公司如何威逼利诱,对这种违法的“不交社保协议”,必须明确拒绝签字,这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 保留一切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能体现未扣社保)、银行流水、公司要求你签协议的通知或谈话录音/录像、你签字的声明书(如果迫不得已签了)等,务必妥善保存,这些都是未来维权的重要武器。
- 先沟通,后投诉:尝试与公司负责人或HR沟通,书面提出要求依法缴纳社保,若沟通无效,不要犹豫,果断行动:
-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最常用、相对快捷)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 别怕“穿小鞋”!法律规定,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因此解雇你或刁难你,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赔偿金更高,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给企业的忠告(法律底线!)
- 守法经营是根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任何试图规避社保成本的“捷径”,最终都会通向法律制裁和经营风险的不归路。
- 算清“违法成本”这笔账!比起依法缴纳社保的成本,补缴、罚款、赔偿、信用受损带来的损失要大得多,还可能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得不偿失。
- 完善制度,合规管理!寻求专业法律或人力资源顾问的帮助,建立合法、规范的用工和社保缴纳制度,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正道。
相关法条速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编锐评
企业要求员工签“不交社保协议”,本质是法律认知的严重错位与风险管理的彻底失职,这张看似“互利”的纸,实则是一份双输的毒契约——员工失去的是未来的保障网,企业埋下的是高额罚单与信用污点,在社保问题上玩“小聪明”,终将被法律的刚性所碾压。对劳动者而言,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的刚需;对企业而言,依法参保不是负担,而是基业长青的护城河。任何企图架空社保制度的协议,最终都将在劳动监察部门的铁拳与法律的白纸黑字面前,碎成一地鸡毛。在法律的强制保障面前,任何“私下约定”都是螳臂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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