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入职社保可以不交么?资深律师,醒醒!这坑踩不得!
“入职新公司,老板说社保可以自愿放弃,多拿点现金补贴,这操作靠谱吗?”
这是许多初入职场或对社保认知模糊的求职者常有的疑问,尤其在竞争激烈的北京,面对企业抛出的“灵活方案”,不少人心动却又隐隐不安,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劳资纠纷的律师,我必须严肃地告诉你:在北京(乃至全国),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面前都形同一张废纸!
社保缴费:绝非“可选项”,而是“必答题”
- 法律强制,企业无从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白纸黑字写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属于国家强制险种,缴纳义务不因“员工自愿”而豁免。企业声称“可协商不缴”,本质是转嫁法定责任,将经营成本违规压在员工肩上。
- “现金补贴换社保”?镜花水月:部分企业以“多发工资”“现金补贴”为诱饵,诱导员工签下“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这看似“双赢”,实则埋下巨大隐患:
- 员工权益裸奔:一旦发生工伤、罹患重病、失业或需要生育津贴、退休养老时,你将失去最基础的社会保障网,想象一下,工伤后无法报销医疗费,退休时养老金账户空空如也——这些风险,远非那点补贴所能覆盖。
- 企业违法成本高昂:企业看似省了钱,实则踩了法律红线,员工随时有权要求补缴,企业不仅要补齐本金,还需支付高额滞纳金,若被社保行政部门稽查,更面临严厉行政处罚。这无异于在企业内部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 维权渠道清晰,员工底气十足:遭遇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你的武器很明确:
- 内部沟通留存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
- 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向北京所在区社保中心或税务部门(目前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提交书面投诉举报(如: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分局)。
- 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仲裁和诉讼实践中,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的诉求,几乎得到100%支持。
律师建议:你的“护身指南”
- 给职场人的忠告:
- “自愿放弃”=无效陷阱:清醒认识!任何签字画押的“放弃声明”在法律上均属无效。社保是你的法定铠甲,勿因短期小利自卸武装。
- 入职30天是红线:留心!法律规定企业最迟需在用工30日内为你办妥社保增员,超期未办?警惕!
- 定期查验缴费记录:养成习惯,通过“北京通”app、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或社保官网,定期核对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关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
-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 合规是唯一正道:社保成本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试图规避,只会带来更高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补缴+滞纳金+罚款+声誉受损)。
- 完善内部流程:确保HR部门在新员工入职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和缴费,这是法律底线。
- 寻求专业支持:社保政策复杂多变,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合规审查与指导,是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明智之选。
法律依据:国家为你撑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小编锐评
五险一金,从来不是企业的“恩赐”,而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生存刚需”与“风险护盾”。北京职场中“社保可协商”的论调,本质是违法陷阱,无论企业描绘的“现金补贴”多么诱人,都无法替代社保带来的长期、基础保障。法律红线清晰无比:企业必须交,员工不可“真放弃”。作为劳动者,请擦亮双眼,守护自身法赋权益;作为企业,恪守合规才是永续经营的基石,社保这张安全网,兜住的是劳资双方共同的底线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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