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区别在于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从法律效力上看,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在财产处理等方面也与无效婚姻有所不同。
在时间限制上,无效婚姻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主张无效。而请求撤销婚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和处理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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