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离职后反手索赔?企业到底要不要补缴?后果多严重?
"老板,社保费直接折现给我吧,我不交了!"面对员工这样的要求,许多企业主觉得省事又省钱,爽快答应了,可一旦员工离职反悔,要求补缴社保甚至索赔,企业往往措手不及:当初白纸黑字的"自愿放弃协议"竟成废纸一张,企业不仅得掏钱补缴,还得承担高额滞纳金甚至罚款!这"省钱妙招"怎么就变成了"定时炸弹"?
"自愿放弃"是颗毒糖果:企业责任无法推卸
- 法律铁律不可违:《社会保险法》第58条、60条白纸黑字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费用。这不是选择题,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 "自愿协议"=无效合同:即使员工亲笔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双方约定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这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员工随时有权反悔,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法律必然支持员工诉求。
- 企业成唯一"背锅侠":若发生补缴,所有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保费及因此产生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全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第86条),员工个人部分是否需补缴?需协商或由员工承担,但企业责任板上钉钉。
补缴实操: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 在职员工:发现漏缴,应立即与员工沟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尽快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员工配合提供材料即可。
- 离职员工追缴:
- 协商解决:首选途径,与员工协商补缴方案(如个人部分承担方式),共同向社保机构申请。
- 劳动仲裁/监察:若协商不成,员工可提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旦查实,企业除补缴外,还可能面临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6条),风险陡增!
- 历史旧账追溯:多年前的社保欠缴能否追回?法律未设追诉时效,理论上员工可追溯在职期间所有未缴社保。但各地执行尺度不一,部分可能参考2年劳动监察时效,核心提示:问题越早处理,滞纳金越少,风险越小!
📌 给企业的肺腑之言:合规才是真省钱
- 坚持底线思维:无论员工如何要求,必须依法参保缴费。"自愿放弃"协议是饮鸩止渴,法律风险远超眼前小利。
- 入职即参保:将社保登记与用工手续同步办理,杜绝"试用期不缴社保"等致命错误。
- 强化制度宣导:清晰告知员工社保的法定性与重要性(养老、医疗、工伤等核心保障),理解才能减少抵触。
- 历史问题速清理:对现有社保缴纳情况彻底自查,发现漏缴立即启动补缴程序,拖得越久代价越大。
- 寻求专业支持:复杂情况(如异地补缴、高额滞纳金计算)务必咨询社保部门或专业劳动法律师。
⚖️ 核心法律盾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注:社保缴费争议是否适用此条时效,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法律本身未对社保追缴设时效限制)。
💎 小编锐评
社保不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私事",而是受国家法律强制的公共利益安排。企业妄想用一纸"自愿协议"规避法定责任,无异于在法律雷区裸奔。眼前省下的几分保费,终将化作数倍罚款与滞纳金,更可能赔上商誉与稳定。合规缴费绝非成本负担,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律疫苗"和"信任基石"。当员工再次提出"不交社保换现金",请务必清醒回应:"对不起,这违法,我们必须依法为您参保!"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离职后反手索赔?企业到底要不要补缴?后果多严重?,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法律从不承认"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违法约定,社保红线面前,任何"捷径"都是通往法庭的单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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