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手续怎么办
自愿离婚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办理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申请。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接下来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予以受理。
然后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思考和权衡。
在冷静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离婚意愿是否真实、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若审查通过,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遵守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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