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办理手续的流程
自愿离婚办理手续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这几个步骤。
办理手续,首先是申请。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下来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材料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
受理之后,进入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在这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过后,进入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流程中,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至关重要,应当清晰明确地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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