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离婚以后小孩判给谁抚养
一般情况下,妻子怀孕离婚后,孩子在哺乳期内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
在妻子怀孕且孩子尚未出生时,孩子出生后的抚养权归属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尚处于哺乳期,由母亲抚养对婴儿的成长更为有利。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存在一些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等,那么孩子也可能会判给父亲抚养。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总之,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法院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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