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类人可以不交社保?律师紧急提醒,小心踩中法律雷区!
李老板最近很头疼,公司会计小王悄悄告诉他:“老板,我发现有6种人好像不用交社保,能省不少钱!”李老板将信将疑,既想降低成本,又怕惹上麻烦,这个看似诱人的“省钱秘诀”,背后藏着多少法律风险?就让我这个处理过不少劳动争议的老律师,为你揭开真相。
必须明确一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核心判断标准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建立了标准、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其缴纳社保就是法定义务,几乎没有商量余地,那些流传的“省钱名单”,多数是对政策的片面理解或误读:
在校实习生:
- 常见误区:“学生来实习不算正式员工,不用缴社保。”
- 律师解析:关键看实习性质!若实习是学校教学实践的一部分(如毕业实习),学生身份未变,未与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单位可不缴纳社保,但若实习生已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并接受单位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必须参保!实践中,毕业季后的“实习”身份极易模糊,风险很高。
退休返聘人员:
- 常见误区:“都领养老金了,还交什么社保?”
- 律师解析:依法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劳动关系已终止,单位返聘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养老、失业、工伤),但请注意:部分地区或特定行业可能有特殊规定,且单位仍可能需承担人身意外风险,购买商业保险是明智之选。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 常见误区:“临时工、钟点工,干完活拿钱就行,不用搞社保。”
- 律师解析:符合“平均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标准的非全日制员工,单位只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定义务!),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员工可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但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性质,避免被认定为全日制工。
劳务派遣人员:
- 常见误区:“人是劳务公司派来的,跟我们没关系,社保找劳务公司去。”
- 律师解析:社保缴纳责任清晰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方)无需直接缴纳。但用工单位需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此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选合作派遣机构时,务必核查其资质和社保缴纳记录。
独立承包商/个体户:
- 常见误区:“把业务外包给个人工作室或个人,就不用管社保了。”
- 律师解析:若对方是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揽业务、自负盈亏、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双方是承揽、合作等民事关系,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核心风险在于“假外包、真用工”,若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接受日常管理、按月领固定报酬),即使签了“合作协议”,社保责任也跑不掉。
灵活就业人员(平台从业者等):
- 常见误区:“网约车司机、外卖员自己注册接单的,平台哪用管社保?”
- 律师解析:这是当前争议焦点!若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业者自主决定工作与否、不受严格管理,双方通常被认定为合作关系,平台无强制社保缴纳义务,但若平台对从业者进行强管理、控制劳动过程、设定严格奖惩,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不完全劳动关系”,平台需承担相应社保责任(尤其是工伤保险),政策仍在探索完善中,风险较高。
律师重要建议:
- “不交” ≠ “合法省成本”:上述情况中所谓的“不交”,是因其本身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故无此法定强制义务。绝非企业可以主动选择“不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的借口。
- “关系定性”是生死线: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对“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错误界定。切勿仅凭一纸“实习协议”、“合作协议”、“承揽合同”就想当然规避责任。实质重于形式!法院和仲裁机构会穿透表面看实质管理控制情况。
- “不交社保” ≠ “零风险”:即使无需缴纳社保(如退休返聘、劳务关系),单位仍可能承担人身伤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商业保险购买等责任。工伤保险的缺失尤其可能带来巨额赔偿。
- 合规是唯一出路:试图钻空子“节约”社保成本,一旦被查实存在应缴未缴,将面临巨额补缴(含滞纳金)、行政处罚(罚款)、员工索赔(经济补偿金),甚至被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确劳动关系下单位的强制参保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及时参保登记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界定非全日制用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保缴纳主体地位)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详细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主体资格、管理从属性、业务组成性)
社保不是企业可以随意取舍的“选择题”,而是法律画下的清晰红线,所谓“6类人不用交社保”的说法,本质是对特定非劳动关系或法定豁免情形的描述,绝非企业主动规避法定责任的“避风港”。
劳动关系认定是核心,合规缴纳是底线。试图在社保上“动脑筋”“打擦边球”,省下的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成本,埋下的却是足以重创企业的法律“地雷”,与其在风险边缘试探,不如将精力投入到合法合规用工与效率提升上——这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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