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需要哪些材料证明
需要以下材料证明:
1. 一方在外居住的。
2. 双方签订的分居。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比如邮寄的分居声明等,且保留邮寄凭证。
4. 双方往来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 证人证言,但证人需能证明双方分居的情况。
6. 居委会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一方在某个地方单独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会综合各种因素,分居只是其中之一。即使有上述材料证明分居,也不意味着一定能,还需要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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