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起诉离婚要什么证明材料
性格不合,一般较难直接以此的充分证据。但可以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来辅助证明:
1. 双方争吵、冲突的相关记录,比如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等,以证明相处中存在较多矛盾。
2. 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经常发生争执,关系不和谐。
3. 若因性格不合导致,提供分居的证明,如、居住证明等。
4. 心理咨询或辅导的记录、报告,能一定程度反映存在严重问题。
5. 涉及家暴的报警记录、伤情等,这虽不完全是性格不合的直接证据,但能体现夫妻关系恶劣。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关键在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性格不合往往需要结合其他具体的表现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