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起诉离婚第一次怎么判决
在性格不合的案件中,第一次判决的结果通常取决于多种因素。
1.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日常相处情况、矛盾冲突的程度和频率等,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正达到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
2. 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果有证据表明双方还有改善关系、和好如初的可能性,法院可能不会。
3. 问题:若有子女,法院会关注哪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包括经济条件、教育资源等。
4. 财产分割情况: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财产分割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坚决不同意,法院在第一次起诉时大概率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如果有严重的冲突、长期等明显表明难以维系的情况,也可能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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