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我交社保,写份声明真能解决问题吗?
“王律师,公司说签个‘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就能多发几百块现金,划算吗?”这是我近期常被咨询的问题,许多劳动者被眼前利益迷惑,殊不知这张轻飘飘的声明纸,实则是踩进了法律雷区。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在法律上均属无效——这不是协商条款,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
社会保险绝非可选项,而是法律强制的底线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早已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办理社保登记,无论你和公司私下达成何种协议,都无法撼动这一法定义务,实践中,即使你签了放弃声明,一旦向社保部门投诉,公司仍需全额补缴欠费,甚至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更令人担忧的是,签署声明的员工往往陷入“双输”困境:既拿不到承诺的现金补贴(公司常以各种理由克扣),又丧失了看病报销、工伤保障、失业救济等关键权益,当重病突发或工伤降临,那份声明无法换来救命钱,更甚者,若被查实双方合意规避社保,员工亦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真正需要撰写的不是放弃声明,而是维护权益的投诉文书,当你发现公司未依法参保,请立即行动:
- 收集证据链: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及任何要求你放弃社保的书面/录音证据。
- 正式书面交涉:向公司提交《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函》,明确主张权利(注意留存送达证明)。
- 行政投诉:携带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中心稽核部门提交投诉,书面投诉材料即为你的“维权声明”。
- 仲裁诉讼:若投诉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时,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 > 法律依据直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与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小编锐评
社保不是你和公司之间的“私事”,而是国家构筑的社会安全网。任何诱导你签署放弃声明的行为,都是在挖坑让你跳,眼前几百块的诱惑,远不及生老病死时的无保障之痛,当你手握工资条却找不到社保缴费记录时,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不需要用声明放弃,果断留存证据,向劳动监察或社保机构亮出你的“维权声明”,这才是真正有法律效力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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