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交社保?错过这个时限,你可能永远失去维权机会!
“试用期不交社保,不是很多公司都这样吗?等转正再说吧...” 许多初入职场的年轻人,面对公司“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的说辞,常常选择沉默或观望,殊不知,沉默背后,不仅损失的是当下的社保权益,更可能因为错过法律规定的维权黄金期,导致追偿无门!
试用期绝非社保“豁免期”,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工之日”,自然包括了试用期开始的那一天,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也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只要劳动关系建立,社保缴纳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当遭遇试用期社保缺失,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权,法律赋予你的维权武器并非永不过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短短一年,就是你的维权黄金窗口期!
这个“一年”从何时起算?关键在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具体到试用期不交社保:
- 起点清晰:通常从你入职满30天,公司仍未为你办理社保登记、开始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你3月1日入职,公司到4月1日还没办社保,那么4月1日就是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子。
- 终点明确:你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即从4月1日起算的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 中断情形:如果在一年内,你向公司明确提出补缴社保的要求(有证据证明),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仲裁时效会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一年。这是延长维权机会的重要方式。
切记!一旦超过这一年的仲裁时限,且无法定的中止、中断理由,再去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极大概率会驳回你的请求,你将彻底丧失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单位补缴该时段社保的机会。即使公司确实违法,法律也难以再为你提供救济。
给职场新人的关键建议
- 入职即确认:签合同或入职时,务必明确询问社保缴纳起始时间。留存好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工资条(显示未扣社保个人部分)等关键证据。
- 30天是关键节点:入职满30天后,主动查询社保缴纳状态(可通过当地社保官网、APP或电话咨询)。
- 侵权即行动:一旦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试用期社保,务必在一年仲裁时效内采取行动!
- 优先内部沟通(保留证据):可先与hr或负责人沟通,要求补缴。沟通时注意录音或保留书面记录(如邮件、微信记录)。
- 及时外部救济:
-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时效一般为2年,更长)。
- 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这是主张补缴社保的核心法律途径。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社保争议属于广义劳动报酬争议范畴,但司法实践中,补缴社保请求通常严格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涉及具体缴费行为,不完全等同于拖欠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社保,从来不是企业的“施舍”,而是受法律保障的劳动者基本权益,面对企业的“试用期不参保”潜规则,请勇敢说“不”!比权益被侵害更令人痛心的,是明知权益被侵害却因疏忽而永久丧失追索的机会。牢牢记住“一年仲裁时限”这把悬顶之剑,从入职第一天就做个社保权益的“明白人”,及时查询,及时行动。法律的天平永远倾向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别让沉默成为权益流失的帮凶!你的社保保障,值得你此刻就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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