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 是否共同人借款人?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很常见,这时第三人到底是“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可能出现争议。
案情简介
郭某甲、郭某乙是父女关系,郭某甲因资金紧张问题向冯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据上签名捺印,郭某乙是在“会计”处签字。后冯某多次要求郭某甲偿还借款无果,遂将郭某甲、郭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甲、郭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郭某乙辩称自己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见证人,自己签字处同郭某甲签字处并不是同一个位置,在平时收据的运用中会计处仅仅是表示记账或证明收到钱的作用,郭某乙和冯某没有任何往来,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郭某乙是否共同借款人。原告冯某主张郭某乙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冯某仅以郭某乙在会计处签名的借条认为郭某乙是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冯某要求郭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保证人、见证人等其他关联人参与,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需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当借款人和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负有作证义务。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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