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交强险不赔自己车上的人?揭开法律设计的深层逻辑
当急刹车导致后排家人撞伤,或是同事搭车遭遇事故受伤,很多车主的第一反应是:“交强险总能赔点吧?”残酷的现实是:交强险的核心保障对象,恰恰排除了“本车人员”。
这并非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而是根植于法律设计的底层逻辑。交强险的本质是“第三者责任险”,其立法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的“第三方”——即本车驾驶员、车上人员之外的“他人”,想象一下,当我们的车撞到行人、自行车或其他车辆时,交强险如同一张基础保护网,为这些毫无防备的“局外人”提供及时医疗和赔偿支持。
为何如此设计?关键在于责任认定与风险划分:
- 责任主体错位:在车内人员受伤的情形中,责任方通常是驾驶员本人(如操作失误)或其他外部因素(如对方车辆)。要求交强险为“自己人”负责,违背了其承担“对外责任”的核心功能。
- 保障重点不同:立法者将保障资源优先倾斜给道路上更弱势、风险更高的“车外人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缺乏车身保护,一旦被撞后果往往更严重,交强险正是为平衡这种风险不对等而生。
- 风险可预期性差异:驾驶员和乘客选择乘车,本身包含了对车辆风险的默认承担(当然这不免除责任方的赔偿义务),而车外人员对突如其来的车祸几乎毫无防备能力。
当事故发生时,交强险的赔偿指向呈现清晰的“三角关系”:
- 赔对方的人(行人、对方车辆人员)
- 赔对方的车或财产
- 但,不赔自己车上的人(驾驶员和乘客)
血淋淋的教训:张先生载着朋友出游,雨天路滑车辆失控撞树,朋友重伤住院,张先生以为交强险能分担医疗费,却被告知“本车人员不在保障范围内”,他只能自掏腰包承担朋友巨额医疗费。
关键建议:认清交强险的保障边界!若想覆盖自己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伤亡风险,务必补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或“驾乘意外险”,这是填补交强险保障空白、避免陷入“自己人受伤却无处索赔”困境的唯一有效途径。
相关法条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小编总结:交强险是法律强制的“保护伞”,但这把伞主要撑在“车外”的无辜者头上,它并非万能险,明确将“本车人员”排除在保障之外,源于其分担“对外赔偿责任”的法律基因与保护弱势道路使用者的核心价值,作为车主,深刻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守护自己与同车人的安全,请主动配置专属的“车上人员险”,让保障不留致命死角。责任与风险意识,才是行车路上真正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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