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给别人作证有什么害处,媒人作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出庭作证时,作证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证人需要如实说明自己看到的情况,不能作为证,否则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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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实话实说没有责任,做伪证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明人承担以下责任:证明明亲历事实。且一般的证明人,可以作为民事纠纷的证人。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作伪证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伪证侵犯了国家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见证人出庭作证要提交申请吗?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该申请书要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开庭审理前如果有证人的话,证人需要在庭外等候,这个是法庭纪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代理律师的,都会在庭前通知证人在庭外等候。当然,如果没有律师事先也不知道证人需要退出法庭也无妨。在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所以开庭的时候不要以为宣读法庭纪律不重要,其实里面信息量很大的。如果证人没有按照法庭纪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听了庭审,那么证人便不能作证,其证人证言也不具有客观性。
鉴定的启动方式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该规定确定了鉴定的启动方式,即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法院调查为辅。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一专门性问题又与其举证责任有关。因此,由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与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相契合。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既然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这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最终结论性意见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之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在双方当事人对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无需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的特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鉴定资格。对于鉴定资格,我国已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员是申请鉴定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以此确保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处分权。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包括对其事实主张,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关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便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无论有关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作出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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