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能力如何认定,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般来说,一般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的证人即使未出庭,那他的证词也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但是相应证词作证的效率还要根据证人的主观因素等方面来确定,也要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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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未出庭作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效力需要联系客观实际来进行一个准确的认定,当然对于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的话,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考虑,比如说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具体的理解程度和表达的能力等等,法院会进行适当采取。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到庭作证有年龄限制吗?
证人没有年龄限制。
在中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都有作证的义务。未成年人也可以做证人,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做证人。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鉴定人。与其它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案件情况是证人的基本特征,是成为证人的必要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是在案件事实发生期间或者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通过语言再现了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成为证人的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三)强制性。证人作证应当如实。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伪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是怎样的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和书证确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固定,而书面证言则有可能因主客观的原因发生变化,这也正是法院要求书证提交原件而对故意作伪证的人进行处罚的原因。
3、书证的内容如有不真实,其后果仅是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书面证言因其表现形式的书面化而具有书证的某些证据法上的特征,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的直接后果是这两种证据在诉讼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书证适用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对其真伪、证据力作出判断;书面证言则适用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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