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评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在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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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鉴定伤残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法院鉴定伤残规定是需要根据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确定最终的等级,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
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度有哪些
伤残鉴定要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般的鉴定项目有∶残疾等级、误工期、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等。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依据的是《人体员伤致残程度分级》。
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弹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启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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