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伤情能构成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咋样确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大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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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
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
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
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
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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